天津市西青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孟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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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DGL16519136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孟某,女,1976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无犯罪前科,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2021年7月12日,孟某到天津市西青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孟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司法所接收孟某后,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孟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通过多种途径,对其基本情况、家庭背景、犯罪成因、个性特征,以及危险程度、矫正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评估,为其制订了个别化矫正方案,并根据其现实表现适时调整矫正措施。孟某入矫后,对自身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承诺遵守禁止令内容,坚决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是由于孟某在刑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违反监督管理的情况。
(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严格监督管理
接受社区矫正前三个月为重点管控阶段,司法所每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最少一次电话点名,电话联系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了解所在位置并核查其具体行踪。
2021年7月20日下午15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孟某进行电话点名,定位手机号码接通后,接电话的人不是孟某本人,自称孟某朋友,其自述孟某外出办事手机忘记在她那里,暂时无法联系上孟某。经多次拨打孟某定位手机号码,一直不能联系到孟某本人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矫正小组成员孟某家属了解情况。下午17时许,孟某使用其定位手机号码给司法所回复电话,并报告所在位置。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后再次拨打孟某手机号码电话,接电话的人为孟某朋友非孟某,确认孟某将手机调整为呼叫转移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孟某,责令其立即取消手机号码呼叫转移,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规定,于7月21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说明情况。到司法所报到后孟某自述,为方便其处理个人琐事,便将手机号码调整呼叫转移至朋友手机,委托朋友帮忙接听电话。孟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并愿意接受处罚。
(二)坚持违法必究,依法实施警告处罚
针对孟某将手机号码调整至呼叫转移的行为,司法所进行了专门研究,组织召开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管干部等工作人员参加的评议会议,一致认为,孟某将手机号码调整至呼叫转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2021年7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孟某给予警告。7月22日,经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决定给予孟某警告一次。司法所在给予孟某警告处分后,客观分析评估孟某矫正效果及再犯罪风险,重新制定矫正方案,调整管理级别,加强监督措施,避免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情再次发生;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并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焦躁情绪。同时为充分发挥警告处罚的教育警示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孟某进行警告谈话,严肃告诫孟某:手机调整呼叫转移状态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直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注重以案示警,发挥教育威慑作用
经过司法所单独教育谈话,孟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积极按时报到,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再未发生不请假外出和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孟某系西青区社区矫正对象中因手机呼叫转移受到警告处罚的第一人,其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为此,孟某所属司法所借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当面报告的时机,分别向其通报了孟某因手机呼叫转移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使其从中受到警示。同时,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向全区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孟某被给予警告的案例,剖析了其违法的原因及教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全区社区矫正对象重温了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中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教育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以孟某案例为镜为鉴,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破除侥幸心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孟某私自将手机号码调整至呼叫转移状态逃避监管,可给予训诫或警告处罚。司法所综合考虑孟某刚入矫时间不久,在刑意识不足,违反了监管规定,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对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更主动、更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从而促使其真心悔改,有效消除再犯罪因素,并用实际行动融入和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