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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依法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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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5569237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女,1993年3月出生,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潮阳区。2022年4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2022年4月22日,林某到普宁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提出变更申请

2022年4月25日,林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入矫后,主动向工作人员报告,虽然个人因结婚将户籍地迁移到普宁,但已离异4年,早已返回汕头潮阳居住,在普宁本地没有住所,接受社区矫正存在诸多不便,请求司法所帮助其解决问题,希望能够回到结婚前原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接受社区矫正。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在接到林某的口头申请后,立即组织矫正小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工作人员通过了解得知,林某原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因结婚户籍迁至广东省普宁市,后因与前夫感情不和于2018年离婚,早已搬回原户籍地与父母同住至今,目前在普宁市没有居住场所,其子女也在潮阳区幼儿园就学。现被法院判处缓刑到户籍地普宁市接受社区矫正,林某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但现实情况存在诸多不便。

(三)变更办理情况

在充分了解到林某的具体情况后,司法所认为林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的条件。为了能让林某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也能照顾好家庭,免去后顾之忧,司法所为林某办理了7天外出审批,让其回到现居住地开具原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子女就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在林某材料准备齐全后,普宁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为其办理了执行地变更手续,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检察机关。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本案中,由于林某情况特殊,与前夫离婚后在现执行地普宁市内没有任何居住场所,子女也在外地就读幼儿园,需要其回家照顾。鉴于林某的现实困难,为能让林某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特事特办,在收集到充分材料后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尽力帮助其能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也照顾好家庭和子女,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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