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DGL16508737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2021年5月7日,陈某某到电白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陈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并根据陈某某的心理特点、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后陈某某出现了脱管现象被给予警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现、认定情况                           

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一直能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直到2022年3月11日,陈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当天在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后失去联系。司法所所长立即带领工作人员展开查找工作,通过信息化核查、电话和信息联系其本人、联系其家属以及到其家中走访,在查找24小时无果后,电白区司法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检察院,48小时后发函请求电白区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与公安干警联合走访,仍没有找到陈某某的下落,但从其家属口中了解到陈某某在周边躲藏,手机还可以接收到信息。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多次发送信息劝其主动返回,并频繁走访其父亲、妻子,反复说明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脱管超过一个月将会面临被收监的严重后果,陈某某剩余矫正期限只有一个多月,如果收监执行则要重新计算实刑,对个人及家庭都是巨大的打击。

3月25日,陈某某终于被说服,回到司法所报到。经了解,陈某某因朋友借用其车辆参与打架致人受伤,怕被牵连所以一直躲藏起来不敢露面。

陈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脱离监管超过十天,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警告                      

2022年3月25日,司法所因陈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脱管超过十日,向电白区司法局提出建议给予陈某某一次书面警告。经电白区司法局研究决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五十八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书面警告处理。

(三)联合检察院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展法治教育

3月28日,电白区司法局联合电白区检察院到陈某某家中向陈某某送达了警告决定书。现场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再次阐明脱管超过一个月将被收监的严重后果,对陈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其强调要切记自己的社区矫正人员身份,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自觉接受教育,然后用情理法劝其放下思想包袱,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主动向派出所说清朋友借车参与打架的案情。通过用法、用心、用情的教育引导,陈某某后悔不已,当场保证以后一定遵守监督管理规定,遵纪守法,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警告的效果

在给予陈某某作出警告后,陈某某迷途知返,深切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并积极配合派出所调查涉嫌其朋友故意伤害案件。

【案例注解】

本案例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作出警告决定。本案中,对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使社区矫正对象既感受到监督管理的严格,又感受到教育的温暖,在他们偏航时既要作警告,又要及时拉上一把,既要树立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又要避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真正发挥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真心回报家庭和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