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矫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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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4889422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8年4月,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人员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事实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司法所在查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时发现,杨某定位监管手机显示位置正常,然而在微信位置共享检查时发现,杨某离开了襄阳,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司法所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核实情况,杨某承认了人机分离且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杨某立刻返回襄阳并注意安全,回襄阳后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10月30日上午,杨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通过笔录和轨迹截图固定了其人机分离、不假外出的证据。同日,司法所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社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对杨某给予警告。经局领导批准,区社矫局决定给予杨某警告一次,制作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警告决定书送达情况
11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向杨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对杨某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杨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按照要求书写了悔过书,表示今后在接受社区矫正中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通过警告达到的效果
通过教育,杨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讲诉了事情的经过。他贷款购买了一辆半挂货车,每月需要还贷款,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二年,驾驶证被吊销后,就请了两个司机帮忙开车从事营运。这次是运输一车配件到上海,出车后不久,两个司机闹矛盾,其中一个司机离开,剩下一个司机无法独自将配件运输到上海,其得知消息后,抱着侥幸心理,将定位手机放在其妻子手中,认为定位显示不越界,司法所就不知道。
依据《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变更严管建议;并在司法所进行公示后,报请区社矫局批准,将杨某管理级别由普管调整为严管,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
【案例注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杨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在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改变旧有的监管模式,与时俱进,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手机定位、实时位置共享等新的工作方式,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准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