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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练某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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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402298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练某,男,199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2021年8月19日,练某到新兴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同日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矫对象入矫后的表现

练某到新兴县社矫中心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教育,明确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入矫初期,练某纪律意识淡薄,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定位抽查时,发现其有人机分离的情况出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延伸管教警察为此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按照考核管理的办法,给予其扣5分的处罚。经处罚及教育后,练某能够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按时当面报告、思想汇报、电话报告等规定。

(二)发现、处理违规行为

新兴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上级公安机关的铁路、住房信息核查反馈,社区矫正对象练某于2021年9月29日在肇庆市有住宿记录。后经受委托司法所对练某进行问话得知,练某因发现其女朋友最近病情有加重迹象,为尽快让其女朋友就医,练某在没有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直接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8:30分自驾车带其女朋友离开新兴县辖区外出到广东省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病,由于女朋友当日下午还需要做检查,当天中午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肇庆市城市便捷酒店开房午休,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8时才返回新兴县。练某知道携带定位手机外出肯定会产生违规信息,于是,他为了逃避监管,外出当天练某将其定位手机留在家中,认为只要自己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无法知道自己外出的行踪,且其认为向司法所提出外出申请非常麻烦,存在侥幸心理。

(三)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1年11月12日上午,司法所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新兴县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练某给予警告处罚。同日,新兴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经研究讨论,批准了对练某的警告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1年11月16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练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同时对练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告知其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教育练某要吸取教训,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四)后期效果

经批评教育,练某不仅向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还主动写出了保证书和检讨书,承诺今后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至今,练某表现较好。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等处罚。本案中,练某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行为发生。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和信息化核查的手段,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动向,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情况,提高了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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