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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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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DGL165949073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惠水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1日被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外出情况

2022年7月8日,司法所通过公安机关智能化数据筛查发现,杨某某于2022年6月10日及2022年6月30日有外出到贵阳市的活动轨迹。经过调查核实,杨某某承认其先后于6月10日及6月30日两天利用打卡间隙不假外出到贵阳市南明区的事实,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5条之规定,提请对其训诫处分一次。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避免脱管失控,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对其使用电子装置进行定位监管。

(二)下发训诫并使用电子装置定位情况

惠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过审核确认杨某某违规外出的事实,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其下发训诫决定书;并根据其违规外出情形,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杨某某佩戴电子腕表以加强监管,期限为三个月。2022年7月13日上午,杨某某到惠水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训诫,工作人员对其宣读《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后对其佩戴电子腕表,要求其必须全天候随身佩戴电子腕表,并确保设备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该电子腕表外形如同手表,具有实时定位、行动轨迹再现、设定电子围栏和越界报警等功能。佩戴电子腕表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旦越界或活动异常,电子腕表就会响起警报,在系统上提示工作人员。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利用打卡间隙违规外出,存在侥幸心理,错误的以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知晓其违规外出的事实,但实际上,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社区矫正智慧管理系统开展APP人脸识别签到、考勤机指纹打卡等高科技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监管。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实时信息互通,通过“大数据”智能化筛查,准确定位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实现信息互补,真正构筑监管“电子围墙”,克服了人工监管方式存在的不足,使社区矫正工作突破传统的地域、时间限制,监管工作有效有力。

这次对杨某某训诫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种宽严相济的分类管理方式,不仅实现了24小时的有效管理,确保了监管效率和监管精准,体现了刑事执行的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敲响了警钟,让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身份,敬畏法律,提升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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