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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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DGL165666089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男,1986年11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景洪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以(2017)云28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董某于2017年12月20日到景洪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分析研判,因人施矫
该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较长,受委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多次深入其家中及所在生产队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做到有的放矢的监督和帮教,避免其出现因考验期过长而懈怠的心理。在日常监管中注重排查“小细节”,化解影响其接受矫正的“大麻烦”。执行地司法所通过排查发现其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债权人多次催促其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其情绪低落,心神不宁。司法所及时对其开展的谈心谈话,组织双方进行人民调解,极力化解涉及该社区矫正对象的债务纠纷,以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二)严格监管,依法给予警告
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在日常的监管中发现,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董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到普洱市。在执行地司法所掌握情况后及时向其核实行踪,其多次采取虚构、隐瞒等方式,不如实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告个人行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7月6日,经市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董某警告处分一次。
(三)整合资源,开展针对性教育
针对此情况,执行地司法所及时调整帮教小组成员,前期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是其妻子,现结合其平日多与其父母一同生活,便更换了监督人,由其父亲作为日常监督人,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告知监督人需要履行的监督责任和义务,明确监督职责。同时再次实地走访其父母,走访其所在社区,了解风险隐患,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所要承担的后果,同时通过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其父母及亲属通过亲情层面教育感化,并加强对其的日常监管,杜绝其再次出现违反监督管理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法治教育,转变思想观念
执行地司法所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加强对其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求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自身的定位,不越矩、不违法。重申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监督管理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地司法所结合辖区地处边境,可能存在偷越国(边)境等风险隐患,要求社区矫正监督人和志愿者履行监督职责,严防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入境。该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水平较低,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故采取每周二对其专题普法辅导,不断提高其法治意识,杜绝重新犯罪。通过一系列措施社区矫正对象董某认清现实,并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针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事后加强教育引导,利用亲情感化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