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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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DGL165657329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林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矫正期限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2022年1月,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到翔安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入矫时,司法所对其开展个别教育,向其强调各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其后不久,翔安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入矫教育。经教育,林某某表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但在接下来的矫正期内,林某某并未彻底反思警醒、认罪矫正,未能清楚认识到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2022年3月12日至4月17日,林某某多次未按规定使用“在矫通”APP报告自己的位置信息,经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个别教育后仍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关于报告的规定。针对林某某这一违规行为,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认为应当给予其训诫处罚,并向翔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书面审批。
翔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结合司法所提交的调查取证笔录、福建省一体化平台位置信息确认截图等证明材料,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给予林某某训诫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训诫决定。当日,翔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林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印。2022年5月1日,翔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将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的管理类别由二类管理调整为一类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训诫处分后,司法所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及影响,要求其今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林某某认识到自己不应以“无所谓”的态度对待社区矫正,表示完全接受训诫处分,同时承诺以后会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的监督管理,司法所调整了林某某矫正方案:一是定期对林某某实地查访,强化其在矫意识;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常敲“警钟”,对其心理产生震慑;三是加强与其家人沟通联系,侧面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通过措施调整,多管齐下强化监管教育,林某某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意识到位置信息确认等规定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弹性“选项”,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铁”规定,是不能随意触犯的“高压线”,明显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案例注解】
训诫处分主要适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进行训诫处罚,一方面是防微杜渐,敲响“警钟”,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在违规的道路上及时回头,强化身份意识,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另一方面是强调刑事执行严肃性,纠正错误思想及行为,强调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