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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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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564031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11月16日,陈某因犯诈骗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2023年11月29日止。2021年12月6日,陈某按规定至韶关市浈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依法为陈某制定社区矫正方案,按规定为其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并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管理等级,要求其按时报告个人情况,严格遵守集中学习、公益活动等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规定。

2022年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发现,陈某信息核查无活动轨迹,拨打电话显示其手机关机。随后联系家庭监督人得知陈某私自外出至邻县。司法所立即联系其家人,通过陈某朋友要求其立即返回。陈某返程后,司法所对其开展情况核实并进行了深刻的谈话教育,陈某承认自己酒后因侥幸心理外出的事实。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提请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陈某训诫。

区社区矫正机构经合议后,决定给予陈某训诫。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再次对陈某进行教育谈话,同时调整矫正方案,强化矫正措施。

(一)规范汇报时间,提高核查频率。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求陈某每周两次电话汇报,每月两次当面报告以外,还不定期通过位置共享、视频通话等方式抽查陈某所在位置,时刻提醒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增强在矫意识,确保在管在控,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及时跟进情况,净化交友圈子。司法所对陈某的活动情况、思想教育、以及生活情况做了及时了解,确保该矫正对象的生活以及居住地,周边交往人员的安全性。并且在日常谈话中,时刻提醒陈某谨慎交友,及时远离社会闲杂人员,确保纯净交友圈。

(三)深入谈心谈话,传递人文关怀。司法所抓住日常报到、组织活动的机会,多次和陈某进行单独谈心交流,促使陈某逐渐抛开对工作人员的抵触心理,愿意敞开心扉袒露自己不愿回家的原因。通过交流,司法所得知陈某因和妻子、父亲关系一般,每次回家都让陈某感到压力,只想逃离。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情感关照和心理辅导,一方面鼓励陈某勇敢面对,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帮助确定工作目标,组织陈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助其重拾生活信心。

(四)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针对陈某法律意识淡薄、错误金钱观缺乏“规”与“矩”的基本判断,司法所在教育矫正中特别加强其对《宪法》《民法典》《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督促他的家人监督他学习这些法律,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陈某法律意识、家庭责任感及公共道德感,使其明确法律的底线。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陈某表示现在自己在行动之前学会主动思考,学会感恩他人,做事也更加谨慎。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从内心真正认识和接受了社区矫正,不仅能够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区矫正每项管理规定,还下决心好好接受矫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生活没有明确目标,对社区矫正缺乏全面、深刻、清醒的认识。执行地司法所坚持德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以法正心、以理润心、以情暖心,一旦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以修正偏离的航线,增强法律敬畏感;另一方面,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注重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和正面引导,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走上生活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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