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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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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5469664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74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9月,王某因犯赌博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2020年9月29日,王某到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1月28日,王某以父亲病重需回湖南探望为由,向司法所提交外出申请。司法所联合辖区检察室审核王某申请外出证明材料,认为其证明材料不够充分,要求王某进一步补充完善。但王某并未按照要求向司法所提交补充材料,因此司法所不予批准王某外出申请。

2022年2月初春节期间,在常规信息化核查中,王某的定位信息均显示其在新会区内,但2月7日实地走访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现场查询王某手机大数据行程码,得知其14天内有到达或途经湖南省邵阳市的记录。新会区司法局、受委托的司法所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依法商请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协助提供王某该时间段的通讯大数据信息情况。通过对信息化数据和手机通讯信号研判分析,显示王某个人手机有执行地以外的活动轨迹和定位信号。

2022年2月16日,根据掌握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王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对其进行法律教育,督促其如实供述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况,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坦白其于2022年1月31日至2月4日期间,未经批准外出至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的事实,在外出期间使用了某款定位软件修改其个人手机定位,逃避监管。

新会区司法局、司法所对该对象违规外出情况的有关调查取证和证据进行固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王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非法利用定位软件故意逃避信息化核查的行为,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提请新会区司法局给予王某警告处罚一次。经新会区司法局集体合议研究,由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2月18日,新会区司法局向王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王某对警告决定无异议,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经教育,王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表示决不再犯。

(四)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 

王某受到警告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向新会区司法局提请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修订了矫正方案,调整了监管措施:增加当面报告、个别教育、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频次,切实掌握其思想动态、行踪去向和行为表现;加强法治和道德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五)警告的效果

在对王某作出警告处罚后,王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矫正态度转变明显,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新会区司法局积极主动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对王某给予警告后,区司法局将情况向区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

(七)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借助王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案例,对辖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线上警示教育,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端正态度,认清身份,努力改造,争取顺利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二)案例点评

此案例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且通过定位软件逃避信息化核查,躲避监管,情节较严重,故而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快速发展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广泛普及的今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部门协同、联防联控,综合运用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当面报告、突击检查等监管方式,避免出现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盲区”,进一步强化监管。同时,借助身边的真实案例,灵活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警示教育,强化其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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