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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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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JDGL16588313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99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睢县。2022年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2022年3月8日,刘某某自行到执行地睢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在接收当日为刘某某建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组织了入矫宣告,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着重强调了入矫第一个月属于重点管理等级,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2022年5月17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未经批准,于5月17日擅自离开睢县分别前往商丘市和民权县,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遂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社区矫正机构,同时电话联系刘某某,要求其报告当前所在位置。刘某某在电话中承认了自己不假外出的事实。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当面报告情况。

2022年5月18日上午,刘某某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交代了自己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5月17日擅自离开睢县前往商丘市和民权县的事实。工作人员整理了信息化核查记录、定位情况,认定刘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情况

由于刘某某私自外出,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填写《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于2022年5月20日提请睢县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给予训诫处罚。当日,睢县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决定给予刘某某训诫处理,并制作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情况

2022年5月20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刘某某送达、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要求其端正态度、遵守规定。

(四)训诫效果

在对刘某某进行训诫处理后,刘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刘某某表示,今后将如实报告日常情况,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绝不再犯类似错误。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依法提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予以训诫处理,既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使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了法律观念,提升了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自觉接受矫正、早日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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