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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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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GL165847979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徐州市泉山区。2020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2020年10月14日,张某某到泉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张某某的情况,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干部、志愿者及张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帮教协议,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张某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实地查访、电话报告、思想汇报、严格外出等监督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严格落实学习教育、社区公益活动;以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鼓励王某某再次创业,守法经营,早日回归社会。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每周二上午电话汇报。严格管理期间,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四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和到社区参加公益活动,由社区干部对公益活动进行考评打分。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张某某入矫后,前三个月为严管期,须按严管等级进行监管,严管期满后,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司法所考察重新确定监管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级别。

(五)实施信息化核查情况

张某某到司法局报到后,司法局依法将张某某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并对其办理手机号码实施定位监控;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天不定时查看王某某的活动轨迹,及时发现、处置异常情况。

(六)走访核实情况

张某某入矫以后,通过走访了解,因为购买车辆、赔偿受害者家属等,欠了亲戚朋友的债,因社区矫正不能再外出,没法继续亲自运营。司法所工作人员帮他分析形势,建议将车辆租赁给亲友或他人,也可以提供货源,保证在解除矫正后资源不断。张某某听从了工作人员的安排,将车辆租赁给了朋友,自己和弟弟在附近的一个市场一起经营了一家五金商店。

(七)家庭监护人反馈情况

家庭监护人张某某妻子按监督协议要求,每月28日向社区矫正工作者反馈张某某情况。

(八)月度考核情况

每月月底,司法所根据认罪服法、执行管理规定、学习教育等情况对张某某进行月度考核,并进行公示,促进社区矫正效果落实。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关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助,张某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深刻的认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报到、学习、会客等。通过积极改造,生活、工作走上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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