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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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6364001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9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居住地为扬州市邗江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2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2021年12月21日,朱某某到扬州市邗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入矫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通过开展入矫集中教育,强化其法治意识,告知其遵纪守法,要求其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遵守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并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后果。司法所成立了由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根据王某的犯罪性质、受教育程度、思想状况、个人实际等因素,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
2.发现和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7月14日,邗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到举报发现王某存在不假外出的行为,区社区矫正机构立即督促司法所对举报中的违规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核查王某的历史行踪轨迹。经查,王某利用自己在工地工作,上班时间早的特点(一般为夜里10点出发隔日凌晨返回),在社矫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休息的深夜时间,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人机分离擅自驱车前往异地办理私人事务。事后王某抱有侥幸心理,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该情况。
3.给予约谈教育情况
接到举报当天,司法所立即通知王某到所当面核实情况。通过谈话,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司法所制作了谈话笔录并让其写下保证书存档。
4.给予警告和加装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2年7月15日,针对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扬州,以及通过人机分离方式蓄意隐瞒、逃避监管的行为,司法所提请邗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给予警告处分。2022年7月18日,邗江区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书面《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按规定为其加装电子定位装置。
5.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此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社区矫正专项教育,提醒和教育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社区矫正的意义,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相应处罚,帮助纠正其不良习惯和错误行为,进一步增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自觉意识和服从意识,确保消除重新犯罪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