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JDGL166236670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8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2021年9月24日,许某某到濮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中发现,许某某多次定位掉线且每日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近期情况。但许某某并未重视,仍然态度敷衍,经常不接电话。2022年3月4日,许某某因要外出探亲请假七天,在假期最后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提醒其按时返回,但许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后经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返回次日上午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销假。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许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结合许某某之前的表现,于3月14日建议濮阳县司法局给予许某某一次训诫处分。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3月15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对许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证实了许某某确实无正当理由逾期返回的事实,该行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给予训诫的条件。

(二)给予训诫情况

3月15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濮阳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给予训诫处分。濮阳县社区矫正机构对此进行了集体评议,经濮阳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后,作出训诫决定,制作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3月15日,濮阳县司法局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会同许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许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并要求许某某签字。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许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训诫处分对他产生的严重影响。

(四)训诫的效果

在下达训诫决定书后,许某某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许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能够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思想汇报,并按规定进行人脸验证,抽查中未发现私自外出、人机分离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此次训诫案例在辖区内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公益活动也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中许某外出逾期,不按规定报告等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训诫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督促其后期能够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