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批准外出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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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DGL16619327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男,1982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居住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2011年11月,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山东枣庄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2020年12月20日,朱某由山东枣庄市变更居住地来到晋源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理由
2022年3月22日,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来司法所咨询,哭着说其母亲由于心脏病病情严重,2022年3月15日从山东枣庄医院转到首都医科大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现在已经花费几十万元病情不见好转,而且朱某为了筹措医疗费车也卖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是稳定朱某情绪,讲清当前进京政策及疫情等相关情况,建议朱某母亲的病暂时由其妹妹照顾,不要着急,确实需要再去北京。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也同意这个建议。2022年3月31日,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打电话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医院建议放弃治疗,家里也决定放弃治疗,朱某申请去见母亲最后一面,司法所积极协调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帮其办理外出事宜。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2020年3月31日,按照外出审批要求,朱某提交了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9日前往北京市的外出申请以及有关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司法所初审后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并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当天就办理了审批。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督管理
2022年3月31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朱某送达了关于外出的《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朱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签到和点名反馈,严格落实外出期间疫情防控措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
2022年4月2日早5点5分,朱某到达北京站后,及时发送了与当地地标性建筑的合影及实时位置。在朱某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通过手机矫正平台进行查看,并进行点名抽检,确保朱某没有前往申请外出地点以外的地方。2022年4月4日晚,朱某返回晋源区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并在手机app端进行销假。根据防疫要求,朱某需要在家居家隔离,隔离完毕就到司法所报到和销假,并提交相关外出资料。
(四)依法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效果
依法批准朱某的外出申请后,朱某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满足了朱某见母亲最后一面的愿望,朱某非常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解、帮助,他表示自己一定会好好改造,努力回报社会,也会牢记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依法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既满足了朱某的愿望,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也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把关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充分利用信息化核查手段,不断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不发生脱管及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