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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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4947117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8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2021年11月3日,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21年11月23日,王某某到江苏省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跨市县活动申请情况
2021年12月23日,王某某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在此次案发后需赔偿受害者十多万元,家庭经济压力很大,父母年事已高,且母亲身体不好,妻子照顾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案发前王某某在阜宁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技术熟练,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王某某申请在缓刑期间继续在阜宁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每日往返家中。
(二)跨市县活动审核、批准情况
司法所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核查了王某某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表、五险缴纳清单,并实地查访了该公司。据查,王某某2018年2月份以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12月28日,司法所经合议认为其符合条件,向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了司法所提交的材料,经过合议一致同意司法所意见,决定批准王某某跨市县活动申请,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跨市县事项审批告知书》,批准跨市县日期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06月30日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向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抄送王某某的跨市县活动审批事项。
(三)矫正方案以及矫正效果
受委托的司法所调整了王某某矫正方案。一是增加主动报告次数,让其在工作方便时主动共享位置接受核查,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二是强化事前报备,每次外出前必须向司法所微信报告。三是调整教育内容及方式,增加线上学习内容,便于工作时间之外学习,增加外出期间遵纪守法教育、路上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等。四是实施“诈骗罪之遵规守纪”思维重建损害修复项目。五是加强个别谈话和个别教育次数。
在王某某跨市县活动批准期间,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受委托的司法所强化对王某某的信息化核查,对其活动路线、频次、是否往返等做好核实和记录,做到了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王某某的活动情况和动态表现,确保王某某在矫期间不发生脱管现象。同时王某某本人严格遵守新的矫正方案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实、及时报告自己的外出情况,积极参加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活动,外出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认罪悔罪,发挥自己的特长加倍认真工作,表现良好。王某某格外珍惜其继续在原工厂就业的机会、减轻了生活压力、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放下了心理负担,更好地融入了社会。在走访监管过程中,多次表达了对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感谢之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未来生活充满了希望。
【案例注解】
此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依规为王某某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活动。
本案例中,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准确把握刚性执法与柔性矫正的尺度,鉴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申请,通过实地走访、工作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申请,让社区矫正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