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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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DGL16527742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报到情况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据户籍地管理原则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大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钟某某准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为钟某某做好入矫笔录。由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两名社区干部组成钟某某的矫正小组,并召开矫正小组会议。矫正小组成员通过线上讨论,做好职责划分、矫正方案制定、宣布入矫等工作,成功完成入矫手续。
(二)发现、核查其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6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OA告警记录发现钟某某在2021年6月19日至20日期间有外出至四川省遂宁市的情况,立即电话联系钟某某核实并留存了其不假外出的证据。钟某某承认自己未经批准违规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于当日立即到司法所报到。
(三)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6月21日上午,钟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外出的具体时间、外出的原因、外出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6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大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对钟某某给予警告。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审核相关材料后,于2021年6月29日决定给予钟某某警告一次。
(四)警告决定书送达情况
7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钟某某当面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对钟某某进行了个别谈话。钟某某承认,自己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出去办完事就回来不会被发现。工作人员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的严重后果。钟某某也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五)通过警告达到的效果
通过谈心谈话,钟某某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钟某某由于自身原因,家人早已与其断绝来往。后来其身患癌症,治疗后留下了后遗症且欠下不少债务,依靠其居住的门面谋生。6月29日,钟某某临时接到电话订单,邀请其去遂宁看场地谈生意,钟某某认为是周末,司法所没上班,担心临时请假司法所不批准,遂私自外出。
经过谈心谈话后,钟某某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有事及时向司法所汇报,不再无假外出。
【案例注解】
本案中,大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钟某某给予警告。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强调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重要性,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敬畏心,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帮助其在社区矫正期内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