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那曲市双湖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布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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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DGL16457838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布某,男,198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那曲市双湖县。2021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那曲市双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10月20日布某到双湖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矫正小组根据布某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原因、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悔罪表现、家庭状况、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及社会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危险程度、利益需求、素质缺陷,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随着矫正的进行对矫正方案不断进行调整。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双湖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布某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学习内容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主,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制度,增强矫正意识和法治观念。对布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近期的思想、行为状况,同时对布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进行了细致讲解,要求布某一定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外出;返回居住地后要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三、对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训诫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布某在矫正期间表现一般、请假频繁,以手机故障、刷新为由,对矫正通APP无故卸载以及出现违反外出规定等情形。为进一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不断加大社区矫正执行力度,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整体质量,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经双湖县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布某训诫。双湖县司法局邀请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宣告室里对社区矫正对象布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双湖县司法局发出的第一号训诫决定书。会后县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抄送给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县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对布某进行训诫。通过此次训诫,树立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严肃了社区矫正纪律,使社区矫正对象布某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训诫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均起到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