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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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DGL165346468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女,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现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2021年5月27日,张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2021年6月15日,张某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社区矫正局报到,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6日下午,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信息化核查,发现张某私自外出、人与联络手机分离。经进一步核实,发现张某未经批准私自与丈夫前往安徽省六安市。事发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责令其返回慈溪市。
(二)给予警告处罚
2022年1月26日下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明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慈溪市的情况下,把联络手机交由他人保管后,搭乘他人轿车,离开慈溪回安徽省六安市(老家)过年,被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并责令其返慈,于1月28日回到慈溪。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相关规定。属地司法所合议后认为,张某为了逃避外出监管,把联络手机交由他人保管,且其行为发生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严格控制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期间,属于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向慈溪市矫正局提请给予张某警告处罚,一并提交调查证据、谈话笔录等材料。慈溪市矫正局依法决定给予张某警告。
(三)教育及成效
执行地司法所和慈溪市矫正局分别对张某进行警示谈话教育,告知其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严重性,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张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得到明显改观。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强调违反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管规定的后果;另一方面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养成尊法守法自觉,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