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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社区矫正对象汤某某依法表扬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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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DGL165269670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汤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由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汤某某自入矫以来服从判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均为合格。汤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志愿者活动,协助垃圾分类督导,文明城市楼道巡防,小区内停车劝导,广场活动协助,疫情门岗执勤等,并被2020年度社区优秀志愿者。工作人员在走访社区时,社区书记说:“汤某某到我们社区后,社区志愿者活动的参与度很高,从酷暑到严寒,早晚的志愿者巡逻和垃圾分类督导,一直在线,没掉过队,疫情值班,也报名参加了。”鉴于汤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良好表现,2021年1月,蛟川司法所及时合议,并附日常表现材料报送镇海区司法局,镇海区司法局经过审核评议,决定对其表扬一次。

对于汤某某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及时申请进行表扬。同时对汤某某的表扬进行公示,并用运用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进行宣传,让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受感染启发,向汤某某学习,主动融入社区,多参与社区活动,从自身出发,感恩社会,主动修复社会关系。与此同时,司法所多措并举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和教育管控,引导他们多学习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鼓励他们悔过自新,多参与社区志愿者活动,时刻铭记“感恩社会,回馈社会”。对于汤某某这样的典型事例,执行地司法所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将继续挖掘,并发挥其引领作用,以此激励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感恩社会,回报社会,形成一股真正能参与社会中、回报社会的“清流”。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对象汤某某表扬案例中,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合格,且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志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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