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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苏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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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GL165173058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苏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8年7月3日,苏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2018年7月20日,苏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苏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在矫意识教育。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教育、个别化矫正。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10月8日,苏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司法所,声称自己要去坐牢,不想再接受矫正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了解到大致情况后,努力安抚苏某某情绪。当天,工作人员到达苏某某家中进行走访谈话。2021年10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苏某某,苏某某开始出现拒接电话情况。工作人员联系其家人和村干部,家里人表示苏某某人在家但态度消极,家里人也正在和债主联系商量每年是否可以少还一点赔偿款以减轻压力。10月18日,苏某某在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仍缺席集中教育。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二)被依法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10月19日,司法所对苏某某进行谈话,苏某某对其违规事实无异议。当日,司法所经合议认为,苏某某经多次教育后仍然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情节较重。2021年10月22日,司法所向淮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给予苏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同日,经淮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合议,作出给予苏某某警告的决定,警告决定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进行了公示。2021年10月25日,淮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向苏某某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经教育,苏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表示不再犯。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召开关于苏某某的警告处罚宣告会,苏某某妻子、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工作人员向苏某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由苏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苏某某进行了警示教育。

(四)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 

苏某某受到警告后,司法所向淮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修订完善了矫正方案:一是增加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矫正小组成员反馈频次。二是进一步压实家庭监管责任,要求其家庭监督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开展心理疏导,安排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心理咨询师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其减轻心理负担。

(五)警告的效果

在对苏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苏某某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识到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重要性。

(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苏某某给予警告后,淮阴区司法局将情况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

(七)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苏某某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劝诫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努力改造。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案例点评

此案例对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监管,严格处理。同时,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警示教育,使其树立在矫意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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