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实施案例——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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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DGL16509414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男,2000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2021年11月12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2021年12月2日,吴某某到富顺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入矫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出现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等行为,但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经常忘记定位APP签到,每周不及时报告,需要多次提醒才能完成,参加集体学习时经常迟到。针对吴某某的上述表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谈话中了解到吴某某平时没有工作,沉迷网络游戏,生活作息非常不规律。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端正态度,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月31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系统发现吴某某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1月30日私自外出到自贡市沿滩区,遂立即联系吴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并说明情况。经了解,吴某某自以为沿滩区路途近,短时间内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心存侥幸,不假外出。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2年2月7日,结合吴某某经常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不假外出等情况,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向富顺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某警告处分。富顺县司法局收到建议后进行了调查了解,认定吴某某确实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同意给予吴某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2月9日,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会同吴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吴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产生的严重影响,并引导其调整日常作息,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下达警告决定书并开展谈话教育后,吴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社区矫正期间,吴某某的态度明显端正,不但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完成每日签到,而且在当地找到一份工作,没有再出现私自外出的情况。
【案例注解】
对于一些态度不端正、心存侥幸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训诫或警告,使社区矫正对象本人能够自觉端正态度,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