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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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DGL16105938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男,2001年7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2020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2020年11月18日,杨某到犍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并被指派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为杨某成立了以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帮教协议,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杨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制定了有个性化的矫正方案。1.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到、思想汇报、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督措施;2.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认真参加每月学习教育,以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增强自身法律意识;3.鼓励杨某自谋职业,早日回归社会。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1.每日通过微信、电话向司法所报告,汇报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2.每月向司法所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两篇;3.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活动。
(四)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杨某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将其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并对其常用手机号码实施定位监控,每天不定时查看活动轨迹,查看是否有异常现象。杨某入矫后,前三个月为严管期,按严管等级进行监管,严管期满后,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考察后重新确定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五)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杨某入矫后,因未按期报到,矫正大队对其进行训诫一次,杨某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抵触情绪较大。针对杨某的情况,矫正大队长、司法所长主动为杨某送去温暖,与杨某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并协助杨某寻找就业机会,帮助杨某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几率,从心理上自觉接受矫正,早日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执法大队、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和程序对杨某实施监管、教育和帮扶,在监管的同时,从关心、理解的角度为杨某出谋划策,指引其走上正道,使杨某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