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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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7162790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男,1996年9月出生,其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海市。2022年1月1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符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22年2月符某某到海南省琼海市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司法所近期收到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经常请假外出申请较多,请假的理由均是为了收购海鲜。为了核实符某某经常请假外出行为是否真实,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对符某某家属、邻居开展实地走访。经询问,符某某家属、邻居均反映符某某近期确实前往文昌市和万宁市收购海鲜。为了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司法所通知符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谈话,经谈话了解和查阅请假记录,符某某的家庭中只有符某某会驾驶机动车,1个月内前往文昌市和万宁市次数达到3次以上,且今后还要长时间前往两地收购海鲜。
司法所为保障符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需要,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讨论研究符某某是否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的要求,经讨论得出,符某某的外出行为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三性,即外出事由的必须性、外出时间的连续性和外出工作的稳定性。司法所依照《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符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经符某某的申请、琼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同意符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司法所向符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并告知其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请假不相符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作业,严格按照政策做好外出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行注意安全,不得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琼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当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送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抄送件。
(二)制定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所根据符某某监管级别,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及家庭情况,制定了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1.日常管理。符某某目前的监管级别为普管,司法所要求其每周到所报到一次,并汇报上一次外出情况。在学习方面,加强对该社区矫正对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警钟长鸣,防止重新犯罪。在安全方面,符某某每次报告时,司法所向其强调行车安全重要性,提醒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酒驾、醉驾、疲劳驾驶,并要求符某某家属监督符某某不得存在酒驾和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的情况。
2.加强信息化核查。在外出期间,要求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每天不少于2次通过手机APP上报位置,司法所每天不少于2次对其进行信息化核查,查看符某某是否存在前往目的地之外的第三地。
3.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要求该对象每次外出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1天向工作人员报告外出时间和外出地点;工作人员收到报告后,做好外出书面登记。此外,督促符某某每月按时到司法所销假,并提供外出的相应凭证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管理情况
司法所一方面通过“海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实时信息化核查符某某定位数据,同时通过通话核查手机是否本人携带,目前数据显示的活动轨迹和手机核查的情况与符某某报告外出活动轨迹一致,没有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通过走访符某某的家属,了解其实际情况,并不定时到其外出进货地点进行实地查访。
截至目前,该社区矫正对象均能做到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每次外出都有外出照片证明。
【案例注解】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工作和生活需求,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并落实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既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也为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