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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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7162835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2022年5月,因犯贪污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督察情况
2022年12月,海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日常督导社区矫正工作时,了解到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在对海口市秀英区某司法所进行执法监督时,发现该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欢存在“人情监管”的现象,构成事实上的“虚管”问题。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介入,结合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针对该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经查,海口市秀英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案发前系秀英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长年负责主持该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中包括该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与该司法所多名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原属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因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特殊,且与现任司法所所长为旧识。该司法所在日常监管中对其予以特殊照顾,在开展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日常管理教育中,为其“开小灶”,区别监管。在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欢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时发现,王某某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登记表》中存在多次集中学习的记录与该所实际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情况不符,《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登记表》中,还存在个别提前签名但无公益活动内容的情况。
(二)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海口市秀英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省、市两级执法检查反馈的问题,综合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案发前系司法所的公职人员身份、相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其日常关系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影响等因素,对其是否适合继续在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进行了重新评估,决定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概念,变更王某某受委托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实行同区异所监管。同时,针对本案例存在的“虚管”问题,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将该司法所违规情况进行了全局通报,对该司法所所长等三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
该案例为我省的首例变更委托案例,具有警示作用和示范作用,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该案例进行全省通报,要求全省各市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此案为鉴,针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案例注解】
在本案例中,海口市秀英区社区矫正机构明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欢案发前系司法所所长,仍然委托该司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欢实施监管,没有考虑其身份的特珠性,造成监管漏洞,对我省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和指导意义,特别是对涉及公职人员“执法回避”和社区矫正“变更委托”的处置方式,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如果出现类似的情况,可以作为经验做法予以借鉴。关于“执法回避”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回避”,没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省在这方面也存在制度空缺。下一步,我省将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执法回避”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填补制度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