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案例——江西省莲花县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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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7108613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200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22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缓刑期间依法由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2022年7月26日,刘某到莲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刘某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签到。10月27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刘某联系未果,立即将情况报告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刘某进行查找。据刘某母亲反映,25日刘某与堂哥外出收割农作物后一直没有回过家。后经多方联系和查找,刘某不假外出到外地收割农作物,并辩称自己是由于手机损坏才没有按时考勤签到和报告。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受委托司法所依法报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刘某训诫一次。
二、矫正小组及矫正方案调整情况
经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刘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告缓刑;因为生活在单亲家庭,判决后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两人都没有找到工作,以务农为生,家庭条件一般。为保证矫正效果的连续性,防止刘某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甚至发生再犯罪,受委托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将村委干部替换为刘某母亲,打消刘某的顾虑和抵触情绪,提高矫正小组的工作实效。
刘某入矫不到三个月,这段时间既是缓刑考验期的关键阶段,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重要时期。莲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受委托司法所,客观分析评估刘某矫正效果及再犯罪风险。一是重新制定矫正方案,调整管理级别,加强监督措施,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二是加强解矫教育,告诫其缓刑考验期内,若不遵守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需要重新执行十个月的有期徒刑。三是加强对刘某的监管教育,告知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好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避免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情再次发生,确保刘某能够顺利解矫。四是加大帮扶力度,根据刘某工作和生活情况,依法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刘某向受委托司法所提出申请,想和堂哥去邻县收割农作物。受委托司法所核实情况后报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后,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告知刘某其活动范围可以扩大到工作地,外出至工作地时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不需频繁提供请假材料,同时及时调整刘某走访、教育、公益活动的时间,既能让刘某安心工作,又能保证其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三、训诫效果
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刘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积极按时报到,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再未发生不假外出和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2022年11月6日,刘某定期考核合格,受委托司法所对其进行了管理级别变更。刘某在后续的思想汇报中写到:“从没想过,也不敢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到位,措施严谨,对一个曾犯过错的人能这样尽心尽力,自己一定会珍惜机会,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做事,努力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刘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训诫,因工作被批准跨市、县活动,简化外出批准程序、方式,这是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疏导、细致工作、真情感化,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关怀;同时对其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训诫,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更主动、更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从而促使其真心悔改,有效消除再犯罪因素,并用实际行动融入和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