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黎某予以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JDGL16710099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黎某,男,199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因放火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11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手机轨迹进行核查,发现黎某未经请假私自越界。鉴于此,司法所立即打电话给黎某了解情况。电话中,黎某承认了未请假外出的事实,并说出具体情况:黎某在入矫前湖南和朋友开理发店,因与合伙人商议拆股事宜,存在侥幸心理,黎某选择了私自外出。11月22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黎某到司法所报到。经过深入谈心,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由于其长期无法打理理发店生意,于是便到理发店商议拆股事项,进而导致上述的情况发生。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其所在社区干部和邻居,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审批给予了警告处分。

在6月份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本所的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黎某的案例。黎某当场现身说法,对于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真心帮助等作了报告。社区矫正对象均表示,一定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增强在矫意识,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此次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和现身说法,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明显增强。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维护刑事执行威严的同时,认真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利于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融入社会,取得好的效果。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