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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华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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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DGL165726633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华某某,男,1993年9月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居住地西宁市城北区。2022年3月,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29日起到2023年3月28日止。2022年4月2日,华某某到西宁市城北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

2022年4月,华某某未按规定进行签到9次。司法所通知其4月26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于4月27日予以训诫。但在5月期间,华某某仍以忘记等借口消极对待,未按规定进行手机签到5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司法所认为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恶劣,予以警告。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1、2022年5月27日,司法所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宁市城北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华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2、2022年5月27日,城北区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华某某红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及《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5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华某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及《电子实时监管告知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并签写承诺书,同时对华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告知其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教育华某某转变思想,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四)工作成果

在对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面临监禁性刑罚。华某某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自己在今后的矫正期内,一定端正态度,珍惜这次社区矫正机会,积极配合监管。

【案例注解】

本案中,华某某在入矫初期,认罪悔罪意识和身份意识淡薄,虽然受到过批评教育,但未从内心深处进行反思,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出现不按时签到的行为。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等处罚。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身份意识淡薄,思想上对社区矫正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面对这些社区矫正对象,一是灵活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监管难度较大的重点人员,要灵活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监管。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与思想动态。通过信息化科技手段监管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提升监管效率和质量。二是加强警示教育避免侥幸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应该及时惩处,通报典型案例,开展普遍的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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