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江西省庐山市对盗窃罪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JDGL167056757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庐山市。202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2年1月4日,张某到庐山市司法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社区矫正期自2022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张某从小家庭困难,只有初中学历,文化素质较差,还染上打牌恶习,妻子吴某也是没固定收入来源,生育一双儿女需要抚养,因此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其平时交往的社会群体除“牌友”很少有真心朋友。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张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2月6日我司法局收到庐山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接受委托后,我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1日对张某开展调查走访了解情况:家庭情况及家属意见、邻居评价、村委会意见、镇政府意见、派出所意见、受委托的司法所意见等。次日我局依据调查走访了解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决定向法院建议可以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22年1月4日, 我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庐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并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交付我局矫正中心。我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为张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入矫前对其发放并释明社区矫正入矫须知。1.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2.保证书;3.手机定位告之书及监管书;4.移交责令入矫后三日内到指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矫正日常监管教育改造;5.在网上平台上做好相关信息登记(采取指纹、人脸等及文书)并上传到省矫正监管平台。6.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执行相关资料专人档案袋。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组织宣告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执行相关材料, 组织村干部、镇派出所干警、镇综治干部、受委托的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及张某邻居代表,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宣读庐山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接受矫正相关规定等宣告事项。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依调查评估意见书、判决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建立由家属(监管责任人)、村干部、派出所干警、镇综治干部、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日常教育管理。

(五)矫正效果

1.入矫初期(三个月或半年),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张某入矫时思想上未完全识意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为宣告缓刑后只要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登记了,就没事了。在得知矫正相关规定后,其情绪极不稳定,脾气暴躁,以身体不适为由,难以按规接受矫正监管,随时可让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收监处理。

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足,认为所窃之物已归还失主并受到经济处罚,国家不应小题大作还要矫正。家庭方面妻子也无固定收入来源,一双儿女需要抚养照顾,没有时间和精力配合矫正,导致监管存在较大困难。

为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管理,进一步落实村矫正工作责任,督促其认罪服法和接受矫正改造,确保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受委托的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1)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所在镇干部、辖区派出所民警、所在村委会包片干部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监管及教育责任,使各责任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2)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书》,明确志愿者帮教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方法。(3)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具体情况和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具体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起草了《矫正个案》,报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执行。采取以上多种措施,真正达到使其能改造成为一名遵守纪法合公民。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派出所、受委托的司法所、村干部成立矫正责任小组,在社区矫正中心的指导下,共同负责对张某进行监管和教育。在矫正小组成员中指定村干部代行家属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进行监管,对其日常起居生活进行帮助。与家属沟通,使家属认识到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重要性。

2.矫正中期(入矫三个月或半年后至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矫正中心的指导下,矫正责任小组共同负责对张某进行监管和教育。在矫正小组成员中指定村干部代行家属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监管,对其日常起居生活进行帮助。与家属沟通,使家属认识到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重要性。

3.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以上多种措施和相关人员的耐心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及其家人认识到社区矫正制度重要性,认识到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主动配合司法所矫正工作,积极学习、主动要求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4.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对张某开展矫正工作时,用真诚感动矫正对象,同他开展谈心、交心等活动,并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使他能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和工作态度中感受到温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在帮助他们摆脱过去、重新走向未来。在实施矫正措施过程中,张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偷盗和好逸恶劳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悔意,表示今后一定要好好做人,负担起一个家庭的开支。

同时,通过对张某采取的人性管理,带动了其他社区在矫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指导。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方式,既要彰显刑罚和刑事执行措施的严肃、严格性,又要人性化的教育、帮扶改造;既要使社区矫正对象得到应有惩罚,又要同时在社区矫正监管中采取多种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真正达到使其改造成为一名遵守纪法合公民的目标。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