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薛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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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705711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薛某某,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2022年4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2022年8月19日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薛某某宣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其中明确告知薛某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薛某某收悉并签下社区矫正宣告书,于2022年8月22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09月26日上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核查,发现薛某某当天未按规定打卡签到,工作人员马上电话联系并要求其通过私人微信共享位置进行核查,发现薛某某私人微信共享位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某街道。薛某某承认9月26日自己未经司法所同意擅自离开河源市源城区到惠州市惠城区某街道吃饭,信息化核查手机也未随身携带。9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一事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薛某某承认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着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违规行为。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2年9月28日,源城区司法局上城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训诫审批表》并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建议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薛某某书面训诫一次。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通过集体讨论并同意训诫,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社区矫正对象薛某某送达并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薛某某在文件签收表上签名及签署日期。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由延伸管教警察对薛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对其他的严重影响,并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将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薛某某训诫后,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要求司法所组织薛某某再次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习以及谈话教育。
(四)训诫的效果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薛某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薛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态度有了转变,未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形,做到定期汇报自身情况,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未必能及时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手段发现并确认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动态,在获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及时依法给予训诫,通过训诫震慑和谈话教育,及时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错误行为,避免犯下更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