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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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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DGL166997472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7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2020年8月4日杨某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20年8月18日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司法局入矫,后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4月19日根据市、县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黎川县司法局利用信息技术核查方式,筛查出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没有批准外出的情况下,有多次超出县及区域的活动范围,私自外出至福州市的动车购票记录。由杨某某执行地司法所与杨某某本人核实后证实,杨某某确实有未经请假乘坐动车多次超出县及区域的活动范围私自外出至福州市的行为。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4月27日,由杨某某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申请,4月28日黎川县司法局审批,对杨某某作出警告一次,并将管理级别调整为一类的处理。 同日,黎川县司法局对杨某某作出警告处理的决定时,还邀请杨某某监管人及担保人到场,并向杨某某监管人及担保人提出共同承担起尽到监督责任,帮助其积极改造,平时做好杨某某的监督教育工作的要求;向杨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还特别提出如果杨某某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杨某某也表示,经过此次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服从管理,加强自我改造意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杨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在是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社区矫正工作也要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可以在工作中衔接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传输、处理和分析,以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工作模式。这样不但大大降低了人工成本,而且极大的提升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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