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审批紧急外出申请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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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6928313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男,196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间在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黄某于2013年确诊鼻咽癌,2020年4月鼻咽癌复发转移,伴有脑部出血、放射性脑病变。因手术存在一定风险,黄某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时,只做了部分手术,脑部仍有积血。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突发紧急情形
2021年8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儿子的信息,其表示黄某无预兆突然昏迷,经过家属简单急救后苏醒过来。这已是黄某近期第二次无预兆昏迷,家属担心其病情加重,表示希望带其前往广州就医。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黄某情况。在汇报过程中,再次收到黄某儿子信息,其表示黄某不愿意前往广州就医,且不听劝阻执意前往海边捕鱼。司法所立即叮嘱家属跟随其后,防止其再次昏迷发生意外,并要求黄某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实时汇报情况。同时,司法所也立即派遣工作人员前往黄某家中探访,跟进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达黄某家中后,在交谈过程中黄某再次出现头痛、呕吐等不适症状,情况紧急需立即前往就医。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告知黄某家属关于外出就医申请的程序和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因黄某此次外出就医事发突然且具有紧迫性,工作人员告知黄某家属可以先外出,返回后立即补充情况说明、外出申请手续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在外出期间要求黄某及家属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汇报位置信息和就医情况。
(三)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督管理
在黄某就医期间,工作人员持续跟进黄某情况,黄某家属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及时传输黄某就医照片、就医定位信息。工作人员了解到,黄某与其家属到达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癫痫,发病原因不明,需医生进一步会诊。工作人员对其家属进行情绪抚慰,并叮嘱其有新的消息及时汇报。当天下午,工作人员收到黄某儿子信息,其表示黄某经过检查和处置后病情稳定,因需要转院治疗,现已离院,并返回家中。
(四)依法完成后续工作
由于黄某病情暂未完全稳定,工作人员令其通过共享位置、发送照片等方式进行外出返回确认,并要求待其情况稳定后到司法所补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第二天上午,黄某及家属到司法所报告,并补全病例、出行单据等外出申请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向其了解之后的计划,家属表示近期会与之前的主治医生联系,预约就诊时间和病床,下一步将会申请外出到广州治疗。同时,家属对司法所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之后将继续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帮助其父亲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司法所因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因突发疾病,依法采取电话同意的处理方式批准其外出申请。在紧急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按时报告并补全材料。
本案例中,司法所紧急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之余不失人性温暖,可为之后类似紧急情形的发生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