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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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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GL166866969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靖江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20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2022年5月9日,陈某某到靖江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某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并且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位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批准不得离开靖江市。

2022年10月2日,社矫机构值班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内网平台巡查时,发现矫正对象陈某某的定位显示在南通的如皋市,当即与其联系并进行核实。经电话询问,陈某某承认其在如皋市参加朋友子女的婚宴,但以为如皋属于靖江市。工作人员要求陈某某立即返回,并按疫情防控的要求向居住社区报备。值班工作人员如实对核查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司法所。10月8日,陈某某到司法所接受核查谈话。司法所制作核查笔录、搜集比对证据等,形成陈某某不假外出的调查结论。

(二)依法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对陈某某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合议后,一致认为陈某某在入矫、矫正期间,无特殊情况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县(市),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提请靖江市社区矫正机构给予陈某某警告处分。司法所制作了《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并附证据材料、核查情况谈话笔录及陈某某的检讨书一并上报。10月10日,靖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对陈某某该行为合议后做出了警告决定,并当面向陈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决定书抄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三)给予警告教育实施的情况

陈某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司法所也再次对陈某某进行教育谈话,使其意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势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陈某某的家庭监督人到所谈话,工作人员要求其要履行监督人职责,及时向司法所汇报陈某某的情况,对陈某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予以制止。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陈某某反省了错误,并保证在矫正期间内遵守法律和矫正规定,其监督人也表示将进一步履行好监督职责。

(四)警告教育达到的效果

陈某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警告处分不仅是对其错误行为的纠正和“矫治”,更是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和警示。社区矫正机构利用该事例向其他在矫人员再次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的相关监管规定和《靖江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准假管理规定(试行)》,不断提高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陈某某在入矫、矫正期间,靖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多次严肃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陈某某无视相关规定,最终接受了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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