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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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6807089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5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2018年4月因诈骗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由于王某患有严重疾病,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30年8月1日止。王某于2019年2月10日在司法分局报到并接收入矫,由司法分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王某入矫后,根据王某个人、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司法分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分局工作人员、社区治保主任、社区警长、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家属多方参与的矫正小组,根据王某的年龄、心理特点、身体情况等,为其量身定制了个性化矫治方案,并根据其病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及管理措施。因身患严重肾病,王某入矫至今一直维持每周三次的血液透析治疗。2022年2月中旬,王某向司法分局反映,由于受经济及治疗条件等多方原因影响,其打算去临市血液中心继续接受透析治疗,向司法分局询问外出申请就医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二、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材料
根据王某提供的目的地就医医疗机构介绍、近期检查报告单及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司法分局对其外出申请材料真实性展开细致调查。通过对王某原就医医院主治医师进行走访谈话,了解到王某现肾脏病五期,且伴有多种慢性并发病症状,需维持每周至少三次血液透析,有病情加重的情况还需根据身体实际情况酌情增加透析次数,治疗费用每月自费部分约七百元左右;对王某提出的经常性外出地治疗机构进行走访,了解到王某由东莞至临市的出行方式为治疗机构统一每日包车接送,中途期间无停留、透析期间不外出。每日接送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8时左右,治疗费用为每月五百元左右。王某提供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司法分局社区矫正工作评审会议讨论,综合王某矫正期间表现及保障其就医需求,决定同意王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批申请表递交市司法局审批。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督管理
2022年2月底,司法分局审批同意王某提出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按照《中华人民社区矫正法》中规定,此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时间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共6个月。司法分局向王某送达了关于同意其经常性跨市、县申请的《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王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起始时间;在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实地查访等方式实施的监督管理;在外出日需通过电话、微信或及时使用定位软件汇报出行情况及位置信息,按申请频次和范围外出就医,不可擅自离开规定活动区域,遇到特殊情况即时向矫正机构报告;疫情期间,还需严格落实外出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并按时向司法分局报告治疗进度、病情复查情况等。
王某在外出就医期间,无特殊情况于每周一、三、五乘坐就医机构的包车往返外市及东莞区间,在每日出发、返回时均通过“司法E通”定位软件报告时间位置,在到达就医医疗机构后,使用“司法E通”在有明显路标或机构名称挂牌前合影上传报备。司法分局除按时核查报告情况外,日常加强对王某的随机抽查,与王某家庭加强联系沟通,就王某出行中遇到的困难情况、治疗期间的身体康复等情况进行详尽的了解,做到在王某跨市、县活动期间情况随时掌握。
四、依法同意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的矫治效果
在首次依法审批同意王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结束日期前半月,王某因需维持就医,再次依法向司法分局提起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在此次调查走访阶段,司法分局工作人员除走访王某目前就诊医疗机构,详细核实其所提交病例材料真实性之外,还与王某及其家属开展了谈话,王某及家属首先向司法分局表示感谢,感慨的说起当初刚入矫时,由于刑期较长,王某本人又身患重病,觉得对未来毫无期望。在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帮助下,经过半年在临市的就医治疗,王某整体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提升转变,不管是在治疗效果还是经济方面都给王某家庭带来了良性的转变和影响。现阶段,王某无论是在日常报到、法制学习还是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外出期间的位置报备都能做到积极主动,报备齐全,能够认真、规范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案例启示
司法分局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既维持法律的权威性、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体现出社区矫正刚柔相济、智慧矫治的人性化管理模式。坚持不懈、几年如一日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感染打动社区矫正对象,促使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