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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杨小妹诉杨A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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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LGLD154036873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介】

杨大姐、杨二姐、杨三弟(已去世)、杨小妹系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杨凤庄。杨大姐、杨二姐、杨小妹出嫁后,户口均已迁出,杨家的户口登记信息中只显示杨三弟一人。杨三弟系聋哑人,没有妻儿,于2017年2月22日死亡,享年84岁,其生前靠民政局发放的低保维持生计。早在2008年,杨三弟的老房子就已破旧不堪,无法居住。因此,杨三弟的其他亲属代其与杨A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杨三弟原来的老房子自愿放弃给杨A。相应地,杨A为杨三弟建造一间堂屋和2间东屋供其居住。后,杨三弟搬进杨A为其新建的房屋生活,直至去世。杨三弟死后,其生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丧葬费,且无人愿意支出此项费用。于是,杨氏几位叔伯兄弟提议将杨三弟留下来的房屋卖给杨A,以解决丧葬费不足的问题。杨大姐的儿子a、杨二姐的儿子b、杨小妹的儿子c均表示同意。2017年2月25日,杨氏家族叔伯兄弟在a、b、c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以18000元的价格将杨三弟的房屋卖给了杨A,并签订了《协议》,但a、b、c并没有签字。杨A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全额支付了房款。

丧礼结束后,杨A将购买的涉案房屋推倒,杨小妹为此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杨小妹诉称:其与杨三弟系兄妹关系,在杨三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所有财产应由杨小妹继承。杨A毁损应由杨小妹继承的房屋,已构成侵权。并要求杨A返还无权占有的财产并赔偿因其侵权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而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接受杨A的委托,指派范亚红、赵晓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代理意见】

作为杨A委托的代理律师,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杨小妹不是本案唯一的继承人

通过本代理人以及一审法院的调取的证据可知,杨三弟共有三个姊妹。杨小妹之子c一方面当庭否认与杨大姐有亲属关系,另一方面又拿出杨大姐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其行为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该声明是真的,说明杨小妹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如果该声明是假的,那么请法庭对制作该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二)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

1.杨小妹是同意卖房的。通过本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地看出,杨小妹之子c是同意卖房子的,而杨小妹也向一审法院表明:“我儿子的意见就是我的意见”。由此可以看出,杨小妹对卖房一事是同意并认可的。

2.在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杨氏本家长辈主持签订卖房协议,符合当地农村交易习惯。c当时就在签订协议的现场,也未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村委会主任也向一审法院说明,涉案房屋这样处理是符合村里习惯的。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3.退一步讲,即便杨氏叔伯兄弟是无权代理,那也构成表见代理。早在2008年,杨氏叔伯兄弟为了解决杨三弟的居住问题,就曾代其与杨A签订了一份协议。杨A基于之前的信任及当地农村的交易习惯,买受涉案房屋并支付合理价款,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杨A推倒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其合法的处分行为,非侵权行为。

(三)杨小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

首先,本案不存在房屋损失的赔偿问题。杨A推到自己购买的房屋,无需向任何人赔偿。其次,关于屋内物品是否存在以及价值,杨小妹作为一审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杨小妹非本村村集体成员,对该宅基地使用权无权继承。

(四)杨小妹所为,有违公序良俗

死者杨三弟一生孤苦,是个哑巴,没有妻儿,靠低保和自己卖菜维持生计。其生前,没有受到杨小妹的赡养。其死后,杨小妹一家为争夺所谓的遗产,甚至未参加杨三弟老人的葬礼。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706民初2122号判决判令,驳回杨小妹的全部诉诉请求。杨小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分割应当优先用于死者丧葬事宜支出。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杨三弟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属于遗产,该房产曾于2008年由杨三弟的亲属三人与杨A妻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杨三弟房屋自愿放弃给杨A,杨A作为回报,自愿为杨三弟新建住房一套,协议签订后,杨三弟实际搬入杨A出资新建的东屋居住,表明杨三弟有与杨玉家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的意愿。杨三弟去世后,因杨三弟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办理丧事所需费用,经其表兄,堂兄弟三人,外甥二人等及同村村民等人商议,将杨三弟全部房屋作价18000元卖予杨A,该处理结果并不违背杨三弟生前意愿,且有利于妥善解决杨三弟丧葬费用不足的问题。上诉人杨小妹作为杨三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妥善处理杨三弟丧葬事宜应属其应尽义务,在达成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时其成年子女亦在场,对于房屋转让协议未明确提出异议,其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无权处分房屋并要求侵权赔偿的上诉理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杨小妹是否是唯一的继承人。(2)涉案房屋买卖是否是无权处分,杨小妹是否同意卖房?(3)杨A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赔偿的数额应为多少?事实上,所有的问题都依赖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如果能够认定杨小妹同意卖房,那么就不会涉及无权处分以及后续的赔偿问题,杨小妹是否是唯一的继承人也就无关紧要,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一审法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职权实地调查,有的放矢地运用了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的内心确信。令人敬佩。因为我方能够证明杨小妹同意的证据,仅为数份证人证言,且证人均因与杨小妹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不愿出庭作证。而对方代理人则提出,杨小妹的儿子c当时就在现场,其是成年人,如果其同意,就会在协议上签字。而c并没有签字,说明其是明确拒绝的。如果法官坐在办公室,仅以书面的证据套用证据规则,从而推定“杨小妹没签字就代表其不同意”也是极有可能的,并且也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是,一审法官亲自前往现场,通过向当时丧礼的经办人以及当时在场的村民了解情况,才得以确信杨小妹的儿子c当时是同意的。杨小妹也认可c的意见就是她的意见,只是因为后来c想占有全部房款的意图没有实现,杨小妹一家才负气没有参加杨三弟的丧礼,因此才引发了本案的纠纷。

【结语和建议】

(一)结语

本案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得益于本代理人的先期调查取证以及法官的勤勉尽职。通过本代理人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以及对方为争夺遗产当庭否认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当举动,呈现给了法官这样一个印象:原告是不诚实的、做事是无底线的。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官内心确信如支持其诉求,必将引起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这也引发了法官的好奇心,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从而主动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真相。

(二)建议

1.律师在做案子时,除了熟练掌握法律,必要时还要深入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如果我们所代理的一方证据不够扎实,律师所要做的就是在庭上将对方不诚信的一面淋漓尽致地展现给法官,使得法官内心确信对方是有问题的,是不诚信的。从而取得与法官的共鸣,继而引导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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