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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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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DGL166775097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男,196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延吉市。2021年9月,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9月21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延吉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延吉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原单位、居住地社区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某原工作单位领导同事、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以及其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25日经延吉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21年9月25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接收情况

2021年9月29日,延吉市司法局收到了延吉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了回执。2021年9月29日,陈某某到延吉市司法局报到。延吉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主任、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陈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指定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意义重大,直接关乎后期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否顺畅。司法所一定要把接收入矫工作做实、做细。在社区矫正接收时,严格按照流程执行,办理接收手续,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为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规范的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能够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社矫意识。社区矫正更是一个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接纳自己,进行自我改造、重塑心灵的过程。宣告后的教育谈心工作要具体事例具体处理。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性格老实,真诚的沟通和尊重能与其建立信任,有助于在日后社区矫正工作中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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