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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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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DGL16673741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男,1953年5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居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2020年11月30日,因犯失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赔偿被毁坏林地恢复原状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35479.4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2020年12月15日,吴某某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相关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3月28日,司法所在同公安机关例行开展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住宿、购票等信息比对工作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在浦城某旅馆有一条住宿记录。经核实,吴某某于2021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9日违规外出至浦城县,并于2021年7月18日晚入住浦城县城区某旅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2年4月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同日,经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警告处罚情况

司法所会同吴某某的矫正小组,第一时间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将其管理类别调整为一类管理,同时对吴某某加强教育和信息化核查,每日早中晚在“在矫通”APP上打卡确定位置三次,每半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让其从内心深处认清自身身份,接受处罚,从而积极配合监管。

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吴某某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谈话,明确告知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将依法提请撤销缓刑,鉴于吴某某缓刑考验期内总体表现较好,希望其引起重视。吴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承诺在之后的矫正期内将严格服从监管,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打卡确定位置,同时保持手机畅通。                                 

(四)警告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及时对吴某某下达警告处罚决定书后,吴某某对自己的在矫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并且意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会失去缓刑的机会。吴某某表示在今后的矫正期内,一定端正社区矫正态度,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集中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要求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吸取吴某某本次案例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同时,为了防止此类案例再发生,营造遵规守纪的良好监管氛围,南平市建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手机APP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加大随机核查人数及频次,严控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避免违规外出,杜绝发生脱管、漏管等情况。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本案中吴某某因违规外出且未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直至执行地司法所与公安机关开展例行信息比对工作时才发现该违规情况。吴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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