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某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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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6666671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顾某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宿迁市沭阳县,居住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2019年12月10日顾某某到海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1月25日,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进行每日巡查时发现,顾某某于1月23日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越界至灌云县,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顾某某,要求其前往司法所核实情况。经核实,顾某某一直从事个体生意,1月23日有一批货物需要接收,在其他人都抽不开身且急用货物的情况下,顾某某自己驱车前往,于是发生了越界行为。顾某某私自外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讨论制作会议记录并填报相关资料,鉴于顾某某此次外出事出有因且认错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顾某某训诫处分。
(二)给予训诫情况
1月26日,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谈话笔录以及调查取证材料提交给区局社区矫正中心,经中心合议,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某给予训诫。
(三)文书送达情况
1月26日,海州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向顾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顾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顾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告知其要引以为戒,加强学习,避免再犯错误。顾某某拿到训诫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顾某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工作人员分别在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对顾某某训诫情况进行公示,对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系列的警示教育,再次强调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鉴,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注解】
本案例有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的犯罪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对于身份意识薄弱、遵规守纪意识差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