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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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6564516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吕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2020年9月7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到吕某某家中(手术康复中)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吕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吕某某越界,疑似不假外出,因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立即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镇村干部通过上门核查、走访亲友等方式进行查找,并制作调查笔录。经多方查找无果后,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及时发函请求海安市公安局帮助查找,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大队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18时左右与吕某某取得了联系。经教育,吕某某承认了不假外出至河北省威县的违规事实,表示因忘记充电导致手机关机,承诺将搭乘最近的长途汽车返回海安。23日下午,吕某某从威县启程,于24日凌晨3时左右到达海安。24日上午,吕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证据。
(二)给予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司法所经合议认为,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海安市,前往河北省威县,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于2021年2月24日向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请海安市司法局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1年2月25日,经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集体合议,作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海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吕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三个月,并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进行了公示。2021年2月26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向吕某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及《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为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并开展警示教育谈话。经教育,吕某某当场作出深刻检查,保证不会再犯,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捺印。
(三)警告后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及效果
吕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病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段时间以来,吕某某法律规范意识逐步提高,社区矫正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矫正义务,最终顺利解矫。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将吕某某被警告处分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入矫宣告、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注解】
本案中,吕某某不假外出至河北省威县,属情节较重情形,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吕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提高了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实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坚决依法惩处,凡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形的要本着应用尽用的原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原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落实精准监管措施,切实消除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纪的因素,帮助他们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