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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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6433365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2021年12月,因犯诈骗罪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缓刑期间依法由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2021年12月23日何某某到韶关市曲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022年7月6日,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按规定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告,司法所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其打卡场所码及出示行程卡时,发现其在出示行程卡时行为异常,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使用不同手机号上报行程卡。经工作人员查验,何某某微信绑定手机号显示14天内离开韶关途径河源、惠州。其本人当场否认存在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形,辩解该手机号码是其父亲在使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通知其父亲立即到司法所配合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及其父亲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何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工作变动未向司法所报告、定位手机未24小时随身携带情形,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后,司法所依法报请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给予何某某警告一次。
二、及时调整管理类别及矫正方案
在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何某某警告后,司法所第一时间将何某某的管理类别从普通管理调整为严格管理,并立即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的日常监督:一是由社区矫正延伸管教警察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进行个别谈话,强化其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司法所再次向其强调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及违反社区矫正的严重后果。二是加强信息化核查,要求其每日在早中晚规定的三个时间段通过司法e通打卡上传照片,同时查看其行动轨迹,对没按规定时间打卡上传照片的及轨迹异常的及时约谈教育,并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司法所不定期进行信息化抽查及电话抽查,避免出现人机分离的情形。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走访,通过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了解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的思想状况和日常表现情况。五是增加其当面报告的次数,通过个别谈话、当面报告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的法治教育。六是向何某某的父亲强调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协助司法所对何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何某某的日常表现情况,同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重新跟随其父亲到钢厂上班,安排在同一班次,便于监管。
三、警告处罚的效果
在受到警告处罚后,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在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训下,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在集中教育学习时当众作出书面检讨,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并在外出期间将定位手机交由他人携带,是有准备的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存在工作变动未如实报告,构成违反关于报告、外出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依法报请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给予何某某警告,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在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及时变更其管理类别和矫正方案,也让其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教育,有利于日后的监督管理,同时警示其他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