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进行执行地变更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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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DGL167029868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男,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麻江县。2022年4月,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2022年4月22日,杨某到麻江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地变更至广东省东莞市。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2022年4月22日,杨某到麻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进行入矫教育,同时由受委托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遵守相应的义务及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的规定,并根据杨某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等情况,坚持因人施矫,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根据杨某个人、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二、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日常工作了解到,杨某在被纳入社区矫正前一直在广东省某公司上班,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且居住在广东省,杨某因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便提交了执行地变更申请,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矫正,融入社会的角度出发,麻江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杨某申请,依法履行审批流程,发函至广东省东莞市社区矫正机构。
三、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广东省东莞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了杨某提供的租房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意了杨某的执行地变更申请。麻江县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要求,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限期报到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四、做好执行地变更后的工作衔接
麻江县社区矫正机构积极配合广东省东莞市社区矫正机构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同时做好杨某到新执行地报到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核查,避免在报到前出现脱管漏管情况。2022年5月24日,杨某告知原受委托的司法所已完成变更报到。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法提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申请,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社区矫正工作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也要注重教育帮扶,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