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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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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DGL167028868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江口县。2022年6月10日,徐某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情况                                 

2022年6月27日,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院对徐某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徐某某应当于判决生效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徐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到。6月27日当天,江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徐某某,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到司法局办理入矫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徐某某告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还在外地办事,事情处理好之后就来报到。工作人员告知徐某某,不按期报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7月1日上午,徐某某到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二)训诫情况

徐某某被判处缓刑后,延迟了1天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江口县司法局决定,给予徐某某训诫一次。

2022年7月1日下午,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向徐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个别谈话和批评教育,要求徐某某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告诫徐某某,如果再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依法给予其警告或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训诫的效果

2022年7月,司法所将徐某某受训诫的情况向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提醒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增强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徐某某受训诫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徐某某表示,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里,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中,徐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被判处缓刑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其训诫。此次训诫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识,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有效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违法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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