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开展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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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702290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6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瑞昌市,居住地为江西省瑞昌市。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22年8月3日,经江西省瑞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刘某自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申请变更执行地到江西省瑞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022年9月20日经受委托司法所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请假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请假事由:1.清算工程余款;2.房屋装修未完成部分布置安排。请假起止日:9月20日至9月26日(6天)。外出期间活动范围: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外出期间要求:除常规要求外,接受受委托司法所每天通过“心岸APP”信息化核查。
2022年9月21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请假外出活动轨迹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与请假外出目的地不一致,随即通过“心岸APP”、微信共享定位核查其位置,并要求前往临平区,该矫正对象乘地铁前往临平区,在无目的滞留半个小时后,乘车到达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并向受委托司法所谎称到余杭区办理开具税务发票相关事宜。
2022年9月22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活动轨迹自9月21日下午16时以后,从余杭区到达拱墅区,一直滞留在拱墅区。受委托司法所再次要求其前往临平区,并要求通过微信提供房屋装修现场佐证图片。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找到拱墅区从事房屋中介朋友,随机找到一家正在装修的房屋,拍摄照片传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并谎报自己所在位置在临平区。
2022年9月23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近12小时定位轨迹发现其处于拱墅区未曾有离开轨迹,在通过“心岸APP”、微信共享定位核查其位置后,受委托司法所立即终止其外出,要求立即返回江西省瑞昌市。刘某答应马上购买火车票返回。受委托司法所将以上情况向瑞昌市社区矫正局报告。
2022年9月24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定位轨迹,发现其仍然在拱墅区,无故、无理由逗留未返回江西省瑞昌市,并通过微信留言向司法所撒谎搭乘老乡车辆返回江西省瑞昌市。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外出管理规定,受委托司法所通过电话告知该行为的严重性与后果,要求立即返江西省瑞昌市。
二、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022年9月25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前往受委托司法所销假并提交外出期间佐证,经过受委托司法所核查认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1)经过与“装修业主”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提供的装修合同系私自伪造,且该“业主”系刘某在浙江杭州的原同事;
(2)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狡辩说自己是失信人员,不能办理银行开户,无法提供装修工程结算转账记录和其它凭证,只提供了“业主”支付宝转账给刘某姨妈一笔2万元的截图,经与“业主”核实,该笔交易记录系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伪造,且该行为也系刘某在杭州的原同事所为;
(3)通过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提供的老乡电话核实,乘坐老乡车辆返回江西省瑞昌的情况,子虚乌有;
(4)江西省瑞昌市司法局发协查函到公安机关查询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请假外出期间住宿情况,身份证登记住宿均在浙江杭州市拱墅区;
(5)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出示9月21日至9月24日“心岸APP”及移动定位轨迹记录,证实其活动轨迹与请假外出目的地不一致的事实。
综上,刘某对自己违反外出监管规定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虚构请假外出理由,侥幸社区矫正局、受委托司法所不会核实、核查,低估了精准核查的准度和力度。
三、给予警告情况
2022年9月30日,受委托司法所收集了矫正对象刘某谈话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依法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瑞昌市社区矫正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给予警告处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2022年9月30日,瑞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向矫正对象刘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之后,派驻警察和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又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教育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让其观看社区矫正对象因多次违规被撤销缓刑收监的视频,从而起到震慑作用。刘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赶到懊悔,保证今后一定服从社区矫正监管,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在批准外出期间为所欲为,心存侥幸,无视监管规定被予以警告。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教育疏导、真情感化,使社区矫正对象正确摆正自己身份,通过警告对其起到了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着惩戒与挽救相结合方针,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主动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从而促使其真心悔改并用实际行动融入和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