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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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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DGL167013744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因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止,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崇义县司法局。2017年8月4日,刘某某到崇义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0年4月20日,崇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巡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活动轨迹长时间固定在一个地点,较为异常,判断刘某某可能出现了人机分离情况,将其手机定位运行轨迹进行了截图保存固定证据,并拨打其定位手机电话让他发送实时位置。当日下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实地走访了刘某某及其亲属和村干部后,了解到刘某某经常将用于监控定位的手机设置好呼叫转移后,连接好电源使手机长期处于开机状态,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自己则携带接收呼叫转移的另一部手机,经常不请假外出到赣州市南康区。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谈话笔录,并对刘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0年4月21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和调查取证材料提交崇义县司法局,提请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经崇义县司法局分管领导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集体审议,批准了受委托的司法所提请对刘某某给予警告的申请,对刘某某做出了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依法给予其警告。崇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将警告决定抄送给了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4月24日,崇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刘某某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刘某某当场表示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处理决定,并对警告决定书送达回证签收。

(四)警告的效果

宣布警告决定当日,崇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再次进行了教育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经过惩戒与教育,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规行为以及不接受监管的严重后果,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不会再抱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受委托的司法所监督管理,不会再违反规定。在后续的矫正期内刘某某能遵守法规,服从监管,再未出现人机分离现象和未履行外出审批手续外出越界等违规情况,直到2020年8月3日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该案例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警告的一起典型案例。由于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规意识不强,思想松懈,抱有各种侥幸心理,寻找种种借口逃避社区矫正监管,增加了社区矫正机构日常工作监管的难度。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不仅要对新入矫、监管难度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情况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监管。对社区矫正对象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行为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引导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崇义县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规定,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警告。该事件发生后,崇义县司法局在全县范围突击开展了一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巡查和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点验活动。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点验时,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予以了通报,给予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端正态度,纠正错误心理,服从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消除想方设法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通过警示教育,使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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