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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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699514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96年8月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德兴市。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2年3月9日,受委托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电话抽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之后联系徐某的家属,其家属谎称徐某在家中睡觉,可能没有听到手机来电。为进一步确认徐某的真实情况,司法所立即赶往徐某住处进行核查。经查实,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前往江西省抚州市,并将定位手机丢在家中,企图逃避监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徐某警告处罚。核实情况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立即向市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建议给予徐某警告处罚。
在收到市局决定给予徐某警告处罚审批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徐某传唤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当场宣读了对徐某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同时分别对徐某与其家属进行单独谈话,一方面切实了解徐某私自外出的原因以及其内心真实想法,并告诫其用心悔改,切勿一错再错;另一方面再次向徐某的家属强调要履行好监管责任,配合司法所对徐某进行监管与教育矫正,而不是帮助其隐瞒事实、逃避监管。同时,因徐某受到警告处罚,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立即将徐某的管理级别提升为一类管理类别,同时对该对象当月月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的评价。
【案例注解】
警告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信息化核查要更加频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审批要更加严谨,对违反矫正规定私自外出的行为的处理也要更加严肃,这是抓好监督监管,防止脱管、漏管的必要手段。同时,通过严厉处罚与警示教育,有力地震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