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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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6997385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丰县。2019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15日,李某到宜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缓刑期间的日常教育及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的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矫正期间表现一般。因其本人在南昌和宜春分别开设公司所以请假频繁。为进一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不断加大社区矫正执行力度,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整体质量,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和其进行交流,时刻了解李某的生活情况和矫正期间的心态,鼓励其积极面对矫正期间的管理。
2022年9月20日通过心岸app以及执法平台发现李某在未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受委托司法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和未携带定位手机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用其他手机在心岸APP打卡,具有人机分离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是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小组根据李某具体情况,根据李某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原因、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悔罪表现、家庭状况、成长经历、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及社会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危险程度、利益需求、素质缺陷,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随着矫正的进行对矫正方案不断进行调整。
二是调整李某的管理类别。将其管理类别由三类管理转为一类管理,同时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按照《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制度,增强矫正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对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进行了细致讲解,要求李某一定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外出,如果确有急事需要离开居住地,需向司法所报告,待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返回居住地后要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通过此次训诫,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