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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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699590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江西抚州东乡区人,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社区矫正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张某某系抚州市东乡区人,常年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因违反《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在判决之后张某某仍然认为自己醉驾行为未触犯《刑法》,因而不愿意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管。
2022年1月28日,抚州市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通知张某某到矫正中心报到登记,张某某以负担不起车票款为由拒不返回东乡接受社区矫正。针对此情况,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登记,并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法》宣传,引导其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不然将面临收监执行。
2022年2月14日,张某某前来办理报到登记。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张某某逾期报到实事,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一次。
2022年3月1日,张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至福建省晋江市,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张某第二次警告处分,并告知若仍不返回执行地,将提请撤销缓刑,张某某表示拒绝返回。
2022年3月7日,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收集了张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实事及证据后,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执行地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张某缓刑,东乡区人民法院采纳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意见,作出决定,对张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以种种不正当地理由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已违法了法律法规。在报到入矫后,张某某又违法监管规定,私自离开监管范围,且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为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机构在依法给予张某某两次警告后,依法向执行地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张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社区矫正不是“自由之地”,只有依法自觉接受矫正才能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