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依法暂停社区矫正措施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DGL16692619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男,1964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麻城市,居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2022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2022年9月23日,曾某某自行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和入矫宣告
2022年9月23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到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受委托的司法所为曾某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进行入矫宣告,建立了对应的严格管理审批方案。
(二)中止矫正措施的事由
曾某某犯盗窃罪的同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因疫情防控原因,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未能及时收到被告人刘某某提交的上诉状,由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中止被告人曾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2022年9月27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送达曾某某的中止社区矫正执行裁定书。
(三)具体办理情况
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在收到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阳江市司法局进行请示,认为依据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因同案被告人上诉,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决定机关负责监管,中止曾某某的社区矫正,等待二审裁判文书。
同时,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客观分析评估曾某某矫正效果及再犯罪风险。在入矫前的社会调查中,居住地居委会干部、亲属、同事等人员都反映曾某某平时在家表现良好,与家人相处和睦,平时工作诚恳,无不良嗜好;在曾某某的首次报到的个别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曾某某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处的刑罚没有意见,认罪态度较好;入矫后,每天都按时完成定位打卡上传照片的任务,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因此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曾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行为对其所居住社区暂未有重大不良影响,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可以采用暂停社区矫正措施。
由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已依法将被告人曾某某录入广东省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恰巧处于广东省社区矫正新旧平台的交替期,所以需要司法所在新旧两个平台对曾某某的暂停社区矫正措施事项进行处理,实现线上线下法律文书同步。
阳江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后,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立即将暂停曾某某社区矫正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曾某某,告诫其在此期间要遵纪守法。曾某某表示自己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罪悔罪,做一名守法公民。
(四)中止后监督管理跟进效果
为使曾某某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司法所在暂停社区矫正后,每周仍会打电话向曾某某本人、亲属、居住地居委会了解其日常情况,目前其在阳东区某公司按时上班,与周边人相处和睦,一直在阳江市范围内,没有外出。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曾某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说:“现在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无论如何自己一定会珍惜机会,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做事,努力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依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由决定机关负责监管。”
本案例中,阳东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能够根据法院的判决情况对于社区矫正管理及时作出调整,跨地域、跨区县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一体化、规范化、精准化,彰显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基础,杜绝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切实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