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石某依法审批外出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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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DGL16686780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石某,男,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2022年8月,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2022年8月17日,石某到榕江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事由
2022年8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咨询因父亲患有胰腺性肿瘤,想要带其父外出至黔东南州医院进行治疗一事。在得知石某的来意以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其父亲的病情与治疗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逐一审查石某提供的其父亲在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报告单和相关的住院报告单,经核查得知,石某的父亲病情较为严重且确实需要分段分期治疗。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2022年8月19日,石某向司法所提交了于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带其父前往黔东南州医院住院治疗的外出申请以及有关病例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至榕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榕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再次对提交的相关病历材料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并与榕江县合医中心对接,核实石某父亲就医转诊情况。2022年8月22日,榕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结合石某父亲的病情批准了石某的请假外出申请。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跟踪管理
2022年8月22日,榕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石某送达了《社区矫正对象准予外出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事项审批告知书》,并告知请假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其手机保持畅通,钉钉、“在矫通”APP等定位签到程序按时定位签到,严格落实贵州省新冠疫情的防疫要求,及时上报陪父就医的治疗情况。2022年8月22日,石某坐车行驶至榕江县高速收费站与到达凯里南站、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时,分别向司法所图传位置情况,并汇报了自己出发与到达的时间、行驶的线路等,在其父住院治疗期间,石某每日通过钉钉、“在矫通“APP”等按时定位打卡签到,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视频,电话通话等方式汇报治疗情况。
2022年8月31日,石某返回榕江县后按时来到榕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销假,并提供了相关住院材料、来返程公共交通车票。
【案例注解】
依法审批石某外出送其父亲住院治疗,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也体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关心关注,也能让矫正对象安心接受社区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