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罗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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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685918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罗某,男,196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019年6月,罗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2019年7月18日,罗某到从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耐心教育,态度转变
罗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个考核周期内,表现不佳,司法所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罗某进行了个别谈话,详细了解其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为其调整矫正方案,着重加强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教育。同时,司法所依托智慧矫正教育学习平台、广州智慧矫正小程序、每月邀请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律师等,有计划地对罗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进一步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司法所在实地走访中,为罗某耐心讲解社区矫正反面典型,将监狱执行与社区矫正执行进行了对比,让罗某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谈心谈话教育,罗某深表感动,体会到工作人员是真心实意地帮助他。随后,罗某的态度发生了积极的转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认真悔改,服从管理,遵守请销假制度,按时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每日准时提交三次定位,表现良好。
(二)真心悔改,回馈社会
罗某在一次向司法所报告日常情况时,提到其设立的公司因业务需求,需要聘请多名工人到工地工作。司法所随即向其推荐了辖区内另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罗某了解到李某掌握电工技术后,非常乐意给李某一次面试机会。经过现场面试,李某被录用,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罗某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初,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且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的时候,罗某了解到司法所抗疫物资短缺的情况后,在其公司购买的防疫物资中抽取一部分捐赠给司法所,并表示感谢国家、感谢司法所的人性化管理,现在国家出现了疫情,我应该尽自己所能为国家出一份力。
司法所考虑到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建议对其给予表扬并报请从化区司法局审批,从化区司法局经集体讨论,肯定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出具《(2020)穗从矫扬字第5号决定书》,给予罗某表扬一次。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表扬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激励措施。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表扬,能够有效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向善动力,促进社会关系快速修复,弘扬社会正能量,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社区矫正效果。